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2年) 第三章 向特定对象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向特定对象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产生或者保存该信息的内设机构负责。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