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2年) 第三章 向特定对象公开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2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向特定对象公开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