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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保安培训单位许可与备案

第三十一条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培训所需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进行现场考察,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对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员进行枪支使用培训的,应当在开展培训工作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四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审定的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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