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培训所需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进行现场考察,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省级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

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