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