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 第三章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保安员证申领与保安员招用 第十九条 申领保安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条 参加保安员考试,由本人或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组织到现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名,填报报名表(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政府网站上下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 第二十一条 县级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上报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发给准考证,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二十二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地报考人数和保安服务市场需要,合理规划设置考点,提前公布考试方式(机考或者卷考)和时间,每年考试不得少于2次。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考试成绩合格的,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核发保安员证,由县级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二十四条 保安从业单位直接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保安员证。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