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2010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将第一百七十二条修改为:“对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版本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4)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2010)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