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十四章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十四章 第十四章 案件终结 第二百三十二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第二百三十三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第二百三十四条 对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结案或者终止案件调查后将案卷移交档案部门保管或者自行保管。 第二百三十五条 行政案件的案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百三十六条 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及定性依据材料应当齐全完整,不得损毁、伪造。 第二百三十一条 目录 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