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

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