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百三十三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没有违法事实的;
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没有违法事实的;
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