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二百三十五条 行政案件的案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受案登记表或者其他发现案件的记录;

证据材料;

决定文书;

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