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一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一节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2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当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一百三十七条 1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1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第一百三十八条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执行行政拘留1日。询问查证和继续盘问时间不予折… 第一百四十条 违法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 第九章 目录 第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