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有立功表现的;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