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一百三十四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