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五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五节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五节 鉴定 第七十二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送交有关检材和比对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 第七十四条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第七十五条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第七十六条 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者拒绝进行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可以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十七条 涉案物品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估价。 第七十八条 对涉嫌吸毒的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采集女性被检测人检测样本,应… 第七十九条 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人,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第八十条 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交鉴定的相关材料、鉴定的时间、依据和结论性意见等内容,并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通过分析… 第八十一条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第八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第八十三条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第八十四条 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