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五节 鉴定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八十二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五节 鉴定 第八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3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十一条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