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五节 鉴定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七十九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五节 鉴定 第七十九条 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人,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 当事人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的; 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第七十八条 目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