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七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七节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七节 抽样取证 第八十四条 办案人民警察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第八十五条 抽样取证时,应当有被抽样物品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在场,并开具抽样取证证据清单。 第八十六条 抽样取证证据清单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被抽样物品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抽样物品的持有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抽样取证证据清单上注明。抽样取证证据清单由办案…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样品,样品有减损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