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七节 抽样取证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八十四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七节 抽样取证 第八十四条 办案人民警察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 第七节 目录 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