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六节 辨认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八十三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六节 辨认 第八十三条 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辨认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