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七节 抽样取证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八十六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七节 抽样取证 第八十六条 抽样取证证据清单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被抽样物品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抽样物品的持有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抽样取证证据清单上注明。抽样取证证据清单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被抽样物品的持有人各执1份。 第八十五条 目录 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