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其他应当作伤情鉴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