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五节 鉴定、检测 第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六十八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五节 鉴定、检测 第六十八条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其他应当作伤情鉴定的情形。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