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对需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者拒绝进行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可以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经公安机关通知,被侵害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伤情鉴定的,视为拒绝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