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五节 鉴定、检测 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六十七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五节 鉴定、检测 第六十七条 对精神病的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公安机关的安康医院或者其他有鉴定资格的精神病医院进行。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