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四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节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六十条 办案人民警察对于违法行为案发现场,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判断案件性质,确定调查方向和范围。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 第六十二条 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第六十三条 检查场所或者物品时,应当注意避免对被检查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第六十四条 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