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六十三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六十三条 检查场所或者物品时,应当注意避免对被检查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检查场所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