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六十二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六十二条 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医生进行。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