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前,应当了解被询问人的身份以及被侵害人、其他证人、违法嫌疑人之间的关系。

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向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