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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证据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第二十六条 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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