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章 证据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证据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