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章 证据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证据 第二十六条 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