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章 证据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证据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鉴定意见; 检测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