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鉴定意见;

检测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