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一百九十四条 缩短外国人在中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在中国居留的资格,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