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 对外国人处以驱逐出境或者限期出境的,由公安部决定。
省级以下公安机关承办的行政案件,需要对外国人处以驱逐出境或者限期出境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决定后,由承办机关宣布并执行,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
对外国人处以罚款或者行政拘留需并处驱逐出境、限期出境的,其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由承办机关决定并执行,驱逐出境或者限期出境按本条前两款规定办理。
省级以下公安机关承办的行政案件,需要对外国人处以驱逐出境或者限期出境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决定后,由承办机关宣布并执行,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
对外国人处以罚款或者行政拘留需并处驱逐出境、限期出境的,其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由承办机关决定并执行,驱逐出境或者限期出境按本条前两款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