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百九十三条 对外国人拘留审查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对外国人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对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6个月。
对无法立即遣送出境,释放后无法保证安全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拘留审查和监视居住时间可延长至国籍认定并被遣送出境为止。
对外国人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对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6个月。
对无法立即遣送出境,释放后无法保证安全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拘留审查和监视居住时间可延长至国籍认定并被遣送出境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