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外国人的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县级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第一百九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