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百八十条 担保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保证被担保人遵守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发现被担保人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担保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并对被担保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
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或者被处罚人逃跑后,担保人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处罚人的,可以从轻或者不予处罚。
保证被担保人遵守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发现被担保人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担保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并对被担保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
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或者被处罚人逃跑后,担保人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处罚人的,可以从轻或者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