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一百七十七条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公安机关不得妨碍被处罚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