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九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与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九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与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必须查明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但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贴附照片作出处罚决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