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八节 证据保全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九十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八节 证据保全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扣押物品,应当在扣押后的12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报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认为不宜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第八十九条 目录 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