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八节 证据保全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八十九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八节 证据保全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扣押物品时,应当会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写明扣押的理由,被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签名后,1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1份附卷。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名。 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在扣押时应当予以检查,记明案由、内容以及录取和复制的时间、地点等,并妥为保管。 第八十八条 目录 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