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八节 证据保全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九十一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八节 证据保全 第九十一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用、调换或者损毁。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对不宜入卷的物证,应当拍照入卷,原物在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目录 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