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四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实施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以及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等处罚时,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