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九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与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九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与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边防检查站办理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的行政案件时,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的,由边防检查站直接作出。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不含本数)罚款的,由边防检查站报经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边防总队批准后作出。 第一百四十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