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违法行为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不含本数)罚款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违法行为人处以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决定:
吊扣机动车驾驶证不满六个月的,由县级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决定;
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上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决定。
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违法行为人处以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决定:
吊扣机动车驾驶证不满六个月的,由县级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决定;
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上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