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六条 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对该申请是否符合下列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具备申请人资格; 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请求; 是否符合行政复议范围; 是否超过行政复议期限; 是否属于本机关受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