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年) 第七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对查封、冻结、保管和处理涉案财物,本规定未规范的,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此前有关公安机关查封、冻结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施行后适用查封、冻结措施的,按照本规定办理。本规定施行前已生效的查封、冻结措施,依照措施适用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的,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有权实施查封、冻结措施的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