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年) 第五十七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施行后适用查封、冻结措施的,按照本规定办理。本规定施行前已生效的查封、冻结措施,依照措施适用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