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年) 第五十九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有权实施查封、冻结措施的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