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